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規定
發文單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文 號:粵高法[2000]31號
發布日期:
執行日期:
為了維護、規范建設工程市場經濟秩序,正確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第一條 訴訟主體
1.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通常為建設工程的發包人和承包人。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具體確定該類糾紛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2.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糾紛,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合同轉包而由實際施工人起訴承包人的,可不將發包入列為案件的當事人;承包人提出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并對其主張權利而發包人對承包人又負有義務的,可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當事人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轉包經發包人同意,即屬合同轉讓,應直接列發包人為被告。
3.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發包人只起訴承包人,在審理中查明有轉包的,應追加實際施工人作共同被告,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4.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不愿起訴的,施工人可作為原告起訴,不必將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列為共同原告。
5.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起訴的,應將施工人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列為共同被告;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對施工人因承攬的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6.兩個以上的承包人聯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發生糾紛的,其他聯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應列為共同的原被告。
7.兩個以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作建設工程,并對合作建設工程享有共同權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與工程的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發生糾紛的,其他合作建設方應列為共同原被告。
第二條 合同效力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SPAN lang=EN-US>1)不具有經營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企業或個人;
?。?SPAN lang=EN-US>2)沒有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
?。?SPAN lang=EN-US>3)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
?。?SPAN lang=EN-US>4)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義轉包給第三人;
?。?SPAN lang=EN-US>5)建設工程總承包人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
?。?SPAN lang=EN-US>6)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轉包。
9.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以被掛靠建筑企業名義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無效:
?。?SPAN lang=EN-US>1)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SPAN lang=EN-US>2)資質等級低的建筑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SPAN lang=EN-US>3)不具有工程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以具有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10.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審理期間已補辦手續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11.發包人經審查被批準
Copyright (C)2015 昆明軍龍巖土工程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網站備案號:滇ICP備11006650號-1滇公網安備 53010202000277號 技術支持:翼通云